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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校友分会章程附件

2013-11-30 12:55:0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点击: 收藏本文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2013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校友分会(以下简称“心理学院校友会”或“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55号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第二条  本会是在华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指导下,由本学院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心理学院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母校、学院的联系;继承发扬母校、学院的优良传统,集中校友的智慧和资源,为校友服务,为学院和学校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搭建校友交流沟通、联谊及合作的开放平台;为校友事业发展、学习交流等提供服务与支持,增进校友间的感情与凝聚力。

(二)加强校友和学院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学术文化的交流与传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校友与学院的感情和互动。

(三)开展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校友:

(一)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各个时期(包括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系心理学专业、心理学系、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心理学院等)的各类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

(二)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各个时期的夜大学、函授大学、网络学院、自学考试的本、专科毕业生等。

(三)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各个时期参加过学院主办的各种类型心理学课程或专业培训的各类学员等。

(四)在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各个时期工作过或目前仍在本院工作的教职工。

(五)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各个时期聘请过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凡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校友,承认协会章程,参与心理学院校友会活动,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组织机构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3.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 关心本会的工作,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九条  心理学院校友会理事会是心理学院校友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心理学院校友会组织机构人选从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校友中推举产生,理事大会通过。新一届组织机构人选通过上一届理事会推荐、学院推荐及校友推(自)荐等方式,由上一届理事会审议表决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有半数以上理事(不计境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对外代表心理学院校友会。

(二)推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人选,商定下届理事会有关事宜。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条  本会经费由校友及社会各界资助、捐赠和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

第十六条  本会所获得的各种经费专款专用,接受学校校友总会和本会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心理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审议, 经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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