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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心理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公示

2014-11-13 16:28:0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点击: 收藏本文
关于心理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公示
 
    根据研究生工作部《关于开展20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调研,细致讨论,制定了《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见附件),拟于2014级(含)以后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1月13日至11月1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映到学院研工办,联系人:黄学超,地址:心理学院105室,电话:85212295,邮箱:xlxyygb@126.com。
                                              
                                                       心理学院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审原则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导师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激励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每年进行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以年级为单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学术型与专业学位型两种,学术型硕士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审,专业学位型硕士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机构
(一)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金评审的具体条件和细则,统筹学院评审工作。
(二)各年级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型),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设置比例、等级和奖励标准
按照学校文件设置比例、等级和奖励标准,见下表。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
(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 1.5万元 50%
二等 1万元 50%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
 
1 万元 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总成绩排名前5%的新生
二等 0.6万元 其余硕士生
博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一等 1.5万元 50%
二等 1万元 50%
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一等 1万元 20%
二等 0.8万元 30%
三等 0.6万元 50%
 
    五、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同学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申请:  
    1. 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2. 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 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 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 考试作弊者; 
    6. 参评学年学籍状况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 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1.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
一年级博士生主要参照入学成绩与入学前三年内的科研成果评定,以成果总分计算排名。其他方面特别优秀者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入学成绩占30%,折算后满分30分,计分办法如下:个人入学公共科目(指“英语”及“心理学基本原理与研究方法”两科)总成绩/200*30;
科研成果占70%,折算后满分70分,计分公式为:个人科研成果总分/年级科研成果最高分*70。
学术成果具体记分办法(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年级研究生学术成果部分计分):
学术成果类型 加分 备注
SCI/SSCI(SSCI影响因子换算成SCI影响因子计算方法:IF<1,不用换算;IF≧1,1SSCI=1.5SCI) IF(五年)≦1,加30分;1<IF≦3,加45分;3<IF≦6,加60分;IF>6加75分。 1.学术成果第一作者占70%,其他作者平分剩余的30%;通讯作者相当于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按其自然排名算作者次序。
2.获奖等级根据主办方(颁奖方)所属级别来界定。
T(中文) 20
A(含未被SCI、SSCI收录的外文学术期刊) 10
B 5
B以下 3
专利成果 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类别分别加40、30、20分
主持国家级项目 80分
主持省级项目 50分
主持厅市局级项目 30分
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0分
校级科研获奖(只适用于二、三年级) 5分
    2.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总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均可获得一等奖;其余申请者均获二等奖。
(二)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1.博士研究生
(1)奖学金等级名额以年级为单位,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核准的指标额基础上按比例确定。
(2)考核内容为在读期间的综合表现主要包括:“学风道德表现”(占10%)、“课业成绩”(占10%)和“学术科研”(占70%;当学年的科研成果按100%计分,上一学年的科研成果按50%计算。)、导师评价(占10%);具体计分办法见下表。
项目 评分标准 最高分值 考评部门
学风道德表现 学术道德、学习表现、个人修养、道德品行、组织纪律、与同学的相处等 10 导师评分 
课业成绩 80≦所修课程平均分≦100,记20分; 10 个人自评、年级小组初审
70≦所修课程平均分<80,记18分;
60≤所修课程平均分<70,记15分。
学术科研 个人科研成果总分/年级科研成果最高分*70;
 
70 个人自评、年级小组初审
导师评价 学习态度、对课程、科研的投入状态、读书报告情况、与老师交流沟通等 10 导师评分
其它扣分 注册 每学期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扣2分 不限  
通报批评 受校、院通报批评处分每次分别扣30、15分 不限  
  其它 缺席按要求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每次扣2分 不限  
 
 
(3)某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院争得较大荣誉者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 硕士研究生
(1)奖学金等级名额分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年级为单位,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以年级专业为单位,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核准的指标额基础上按比例统筹确定。
(2)考核内容:上一学年度的综合表现,主要包括:“学风道德表现”(占10%)、“课业成绩”(占20%)、“学术科研”(占50%;当学年的科研成果按100%计分,上一学年的科研成果按50%计算。)或“专业实践成果”(占50%)、“社会服务与实践”(占20%);具体计分办法见附表。
 
项目 评分标准 最高分值 考评部门
学风道德表现 学术道德、学习表现、个人修养、道德品行、组织纪律、上课情况、学术活动参与、与同学的团结合作等等。 5 导师评分
学习态度、对课程、科研的投入状态、读书报告情况、与老师交流沟通等。 5 导师评分
课业成绩 80≦所修课程平均分≦100,记20分; 20 个人自评,年级小组初审
70≦所修课程平均分<80,记18分;
60≤所修课程平均分<70,记15分。
学术科研或
专业实践成果
个人科研成果总分/年级科研成果最高分*50(适用于学术型硕士)
 
50 个人自评,年级小组初审
学习与实践成果展示汇报评分(个人公开展示,评审小组评分,适用于专业学位型硕士生) 专硕评审小组
社会服务与实践 每位参评的同学都拥有基本分15分 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积极负责,限加1-2分;大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限加1-2分;院 、校级以上(含院、校级)非学术科研竞赛获奖,加1-2分。 20 辅导员及年级评审小组
扣分 注册 每学期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扣2分。 不限  
通报批评 受校、院通报批评处分每次分别扣30、15分。 不限  
其它 缺席按校、院要求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每次扣2分 不限  
 
(3)某方面表现尤其突出或特别优秀,为学院争得较大荣誉者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七、评审程序
1. 奖学金等级名额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核准的指标额和各单位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
2.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个人申报,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心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各年级评审小组根据提交的材料,初评《心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表》(见附件)排名情况,将初审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4.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5.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年级公示阶段向年级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如果仍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可在全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附则:本《细则》从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于2014年9 月1 日后入学的研究生。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拥有对该《细则》解释权。
                                                                                             心理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